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補字第158號
- 原告
- 駿彥工程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簡準
- 原告
- 來霖工程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蘇文來
- 原告
- 竑聚工程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蘇秋燕
- 原告
- 蘇淑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5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0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