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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補字第159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杭起鶴

原告
董敏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漢強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法 官 杭起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補字第159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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