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補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2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補字第16號原 告 天光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源泰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同亞瑟頓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瑪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書記官 邱子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