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4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補字第185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童來好

原告
怡欣玩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鳳嬌
被告
帝玖衛廚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兩造係因租賃關係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000元(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爰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法 官 童來好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補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