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補字第185號
- 原告
- 怡欣玩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鳳嬌
- 被告
- 帝玖衛廚設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建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兩造係因租賃關係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000元(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爰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