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補字第2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0 日
  • 法官
    王國忠
  • 法定代理人
    羅錫欽

  • 原告
    金豐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吳德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補字第202號原   告 金豐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錫欽 訴訟代理人 何健滿 被   告 吳德木 洪益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0,16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1,990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 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張豐榮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補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