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補字第2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20 日
- 法官王國忠
- 法定代理人羅錫欽
- 原告金豐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吳德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補字第202號原 告 金豐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錫欽 訴訟代理人 何健滿 被 告 吳德木 洪益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0,16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1,990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 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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