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補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07 日
- 法官盧亨龍
- 當事人薛麗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補字第51號原 告 薛麗鈴 林春成 薛仙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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