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補字第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補字第79號原 告 興南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耀 被 告 蛋塔工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中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係以租賃物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其標的之價額應以租賃物之價值為準,而原告陳報該租賃物之價值為新臺幣(下同)1,076,500元(即門牌臺南市○區○○里○○路000號102年房屋課稅現值);又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給付積 欠之租金275,000元,係屬上開聲明第一項之附帶請求孳息,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時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076,500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11,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瑪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邱子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