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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勞簡字第4號

給付加班費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陳尹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勞簡字第4號

原告
薛建明
訴訟代理人
李家鳳律師
被告
徐美玲即國光大飯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三項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百分之二,餘由被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瓊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勞簡字第4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加班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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