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勞簡字第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勞簡字第4號
- 原告
- 薛建明
- 訴訟代理人
- 李家鳳律師
- 被告
- 徐美玲即國光大飯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三項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百分之二,餘由被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