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9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補字第40號

給付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林念祖

原告
諾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靖永環境工程行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伍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柒佰伍拾元。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提出起訴狀繕本1件,以便送達予被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法 官 林念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簡補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