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補字第40號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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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靖永環境工程行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伍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柒佰伍拾元。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提出起訴狀繕本1件,以便送達予被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