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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簡字第149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莊政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1492號

原告
典康科技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祥晃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唐邑精密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唐邑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9,820元,應繳裁判費9,4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970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法 官 莊政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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