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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簡字第427號

給付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林念祖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427號

原告
諾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靖永環境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30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4年4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法 官 林念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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