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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46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田幸艷

原告
郭博文

以上原告與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債務人異議

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該裁定業於103年11月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繕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法 官 田幸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簡字第46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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