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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簡字第666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王獻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666號

原告
杜柏青

上列原告與被告歐陽麗仁、歐陽華齡、歐陽家盛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雖據原告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200元。惟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台抗字第659號裁判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係請求【(一)原告應自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巷00號之3建物遷出,並返還如附圖一所示斜線部分土地予被告。(二)原告應給付被告30萬元,及自民國102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中聲明(一)部分請求返還土地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69,706元【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6,900元×請求返還之五筆土地面積(56.47+140.06+115.70+378.47+44.04)平方公尺=5,069,706元】,而聲明(二)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5,369,706元(計算式:5,069,706元+30萬元=5,369,7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163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3,200元,應再補繳50,9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法 官 王 獻 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簡字第666號於民國 104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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