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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簡字第99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994號

上 訴 人即

原告
謝國隆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設臺南市○○區○○路○段000號)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應提出上訴狀繕本一份至本院,附此敘明。

二、特此裁定。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簡字第994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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