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簡字第99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994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謝國隆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設臺南市○○區○○路○段000號)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應提出上訴狀繕本一份至本院,附此敘明。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