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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簡字第99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莊政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998號

原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理人
陳信宏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奕統科技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奕統科技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708,750元,應繳裁判費7,71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法 官 莊政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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