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勞小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勞小字第19號原 告 洪駿富 被 告 合豐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 12日裁定命原告於十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320元。該項 裁定已於104年11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書記官 黃郁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