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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勞簡字第15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王參和

原告
李衡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德國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參佰捌拾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104年度司促字第3423號准許在案,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8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並提出準備書狀正本、繕本各1份,逾期未補繳上揭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法 官 王參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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