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勞簡補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勞簡補字第13號原 告 洪馨柔 上列原告與被告頂晶系統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5,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黃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