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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勞簡補字第17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劉秀君

原告
武文南

上列原告與全立發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4,42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並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是原告應繳裁判費1,4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法 官 劉秀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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