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勞簡補字第17號
- 原告
- 武文南
上列原告與全立發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4,42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並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是原告應繳裁判費1,4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