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勞簡補字第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勞簡補字第17號原 告 武文南 上列原告與全立發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4,42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並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是原告應繳裁判費1,4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