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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國簡補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國家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13 日
  • 法官
    黃聖涵

  • 原告
    王攸文即聯億實業社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國簡補字第1號原   告 王攸文即聯億實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工務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2,6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聖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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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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