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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小字第1106號

給付委任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許蕙蘭許蕙蘭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4年度南小字第1106號

原告
盈禾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登弘
訴訟代理人
童鈺雯
被告
銓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南小字第1106號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下午2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叁萬叁仟零柒拾伍元整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法 官 許蕙蘭

  書記官 吳俊達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法 官 許蕙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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