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小字第1106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4年度南小字第1106號
- 原告
- 盈禾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登弘
- 訴訟代理人
- 童鈺雯
- 被告
- 銓鋐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南小字第1106號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下午2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叁萬叁仟零柒拾伍元整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