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小字第1120號
- 原告
- 馬不停蹄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志盛
- 被告
- 宏康汽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旻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公司之主營業所設於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1份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