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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小字第16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劉秀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小字第16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建川即建一五金商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立健利金屬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8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現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法 官 劉秀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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