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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小字第2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葉淑儀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小字第25號

原告
尚城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晉明

上列原告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本件被告甲○○之國民身分證號碼及住所或居所地址。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查原告民國103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之起訴狀,固有載明被告姓名,但並未記載被告住居所及足資辨別當事人之特徵,依前開規定,起訴程式尚有不合。茲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被告甲○○之國民身分證號碼及住所或居所地址,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法 官 葉淑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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