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小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小字第25號原 告 尚城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晉明 上列原告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本件被告甲○○之國民身分證號碼及住所或居所地址。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查原告民國103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之起訴狀,固有載明被告姓名,但並未記載被告住居所及足資辨別當事人之特徵,依前開規定,起訴程式尚有不合。茲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被告甲○○之國民身分證號碼及住所或 居所地址,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陳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