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小字第6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押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南小字第696號原 告 福隆精工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福山 訴訟代理人 許峰銘 被 告 黃火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於民國105 年3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叁拾捌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若他訴訟是否成立之法律關係,並非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則其訴訟程序即毋庸停止,且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既明定法院得命中止訴訟程序,則有同條項所定情形時,應否命其中止,法院本有自由裁量之權,並非一經當事人聲請,即應命其中止。最高法院18年抗字第56號及28年抗字第164 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被告雖以伊就原告所應負之本件損害賠償責任已另案向本院起訴(被告誤以為係提起反訴),因此有關本件混凝土地面破裂剝離責任之鑑定結果為何,亦為本件返還押租金法律關係之依據,而依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規定,聲請先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云云,惟經原告請求駁回被告要求停止訴訟等情,有被告民事申請停止訴訟程序狀及原告陳報狀各1 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53 頁、第163 頁),足認兩造並無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合意。而被告以本件抗辯之事實另案請求原告損害賠償之訴,雖與兩造之本件租賃關係有關,但非原告訴請被告返還系爭押租金之先決問題,依現有訴訟資料,本院亦得自為判斷,因認本件並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故被告依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規定聲請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尚屬無據,不應准許,先予敘明。 二、原告主張其承租被告所有坐落於門牌號碼台南市○○區○○路0 段000 號房屋左側及其後面磚造水泥牆面、石棉屋頂搭蓋之廠房(下稱系爭廠房),兩造約定租賃期間自民國103 年6 月1 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每月租金新台幣(下同)36,000元,押金99,000元(下稱第二份租約),俟第二份租約之租賃期限屆至,雙方合意延長租賃期間至104 年4 月30日,惟原告於第二份租約展延屆期,遷空、交還系爭廠房時,被告僅返還押金36,000元,未依第二份租約第5 條約定返還押金99,000元予原告,顯已違反第二份租約之約定。又被告一再無理要求原告修繕地面、處理壁面油漆、壁癌,迄至104 年4 月21日,被告要求原告補貼系爭廠房修繕費用3 萬元與租金6 千元,並於被告修繕完畢後,通知原告補行油漆粉刷,且於同年月30日返還原告押金5 萬元,原告礙於急需現金而答應被告無理要求。詎同年月28日原告依被告要求整理系爭廠房並交還被告後,兩造一同至電力公司清算電費、註銷用電戶,再過戶予被告,原告於同年月29日繳清電費後致電被告,被告又於電話中告知只願意返還押金36,000元,剩餘押金須於被告修繕完系爭廠房後再全數返還原告,惟同年月30日被告返還原告36,000元後,均未與原告聯繫,被告電話亦無人接聽或關機,原告之員工於同年5 月中旬送貨時順便查看系爭廠房,才發現被告已於同年5 月11日將系爭廠房依原樣出租第三人,被告並未重新修繕系爭廠房。另由被告提出之序4 證9 照片,可知系爭廠房之地面裂痕是舊痕跡,原告請專業搬工廠之公司搬運,是計算後才搬運機台,搬運機台用的戰車輪,有一層很厚的特殊橡膠包覆,不會破壞地面,搬家時被告也在場,若是搬機台造成的,被告為何不當場反應,而序5 證11照片部分,則係被告未處理雨水流進系爭廠房內之問題,經原告自行處理之結果,並非機械壓壞而修補。序6 證11照片的處理結果,則係原告依被告要求之處理結果。系爭廠房交還被告前,均用清潔劑刷洗地面與牆壁,絕非髒亂不堪。又系爭廠房1 樓往2 樓轉角處的手扶梯(下稱系爭扶手)的焊接部分,原告沒有動過。另被告同意訴外人即喬登工程行負責人郭正亮進入系爭廠房施作油漆工程,卻又拒絕配合郭正亮施工,經原告催告後,被告仍拒絕。至承租當時,被告也有使用系爭廠房的水,所以被告說水費沒有多少,被告要負擔水費。為此依第二份租約第5 條之約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63,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原告之訴訟代理人許峰銘和訴外人劉明軍、陳進富創立訴外人燦昇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向被告承租系爭廠房,於102 年7 月1 日改由許峰銘承受即第二份租約。系爭廠房內部牆壁原是水泥牆壁,遭原告漆上橘紅色油漆,外牆漆上「燦昇」兩個大字,且原告是做機械零件加工,零件重量有幾千公斤,工作母機重達1 萬4 千公斤,卸貨時直接撞擊混凝土,加工作業又無保護地面之配套措施,另原告搬遷時,搬運移動之方法是在機器下方配以輪子,因混凝土地面平整度與機器不同,受力點為兩個輪子,其輪子與混凝土接觸面約為3,024 公斤,已超過混凝土承載負荷1 倍以上,致壓壞系爭廠房的混凝土路面,混凝土許用應力,是以面壓縮計算,與原告所稱之戰車輪橡膠包覆無關,且自然龜裂者為上下垂直線,並有縫隙之裂縫,與系爭廠房地面之龜裂有混凝土碎掉現象不同。原告未依第二份租約第9 條約定,回復系爭廠房之原狀,則依第二份租約第11條約定,原告應負損害賠償之責。又原告所破壞的地面仍須再一次澆注混凝土,惟原告在牆體下方與混凝土澆注的地方,未將漆剔除乾淨,油漆兩邊之混凝土無法凝固,以致無法施工,並非被告不施工。況依原告提出之錄音內容,未見原告提出地面混凝土在租賃前有問題,反而同意剔除原漆,並同意象徵性賠償36,000元,足證混凝土被破壞是原告承租期間所發生,同時兩造多次提到內外牆均得塗上灰色塗料漆,依民法第94條規定,上開賠償協議與施工事項已生效,原告行使權利履行義務違反誠信原則,與民法第148 條規定不合,被告現在不同意原告以36,000元賠償。再者系爭扶手原設計製造成可裝卸式,目的在搬運較長、高、重之家具或工具,然原告承租期間,卻將系爭扶手焊接固定,若要回復原狀,第一要先磨斷再鉗工與車床加工,第二另一端還要焊接,第三原插入孔之圓鐵要購買較長彌補原焊接後融化之凹處,僅保留一頭可抽出來。另陳進富跟劉明軍承租系爭廠房時,表示願意全部負擔系爭廠房之水費,且被告根據事實併採有利原告之計算方法,原告負擔4,533 元的流動水費高於被告之2,197 元,原告流動水費等於被告的兩倍,然基本費僅負擔一半,一般均採用基本費與流動水費成正比,況原告若單獨自用水表,應得再支出1,521 元。又系爭廠房有些固定之設備管線無法搬、拆,模具、原物料不好移動,冷卻水塔周邊水霧瀰漫無法上漆,且系爭廠房目前承租者不同意油漆,會阻礙生產力,讓郭正亮進入系爭廠房施作油漆有重大困難。是原告尚應支付系爭廠房地面混凝土修復費用189,100 元、內牆油漆30,967元、內牆牆底除舊漆5,200 元、外牆油漆加鷹架施工12,000元、內外牆油漆占用出租時間8,262 元、系爭廠房前方空地右側壓壞地面修復費用900 元、系爭扶手焊接處回復原狀費用2,700 元、水費6,054 元、二代健保扣除返還2,846 元,被告主張以之與系爭押租金為抵銷。另被告因兩造之爭議短期不能處理,故被告減少租金先依原樣出租系爭廠房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四、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一)系爭廠房為被告所有。 (二)原告訴訟代理人許峰銘為原告之法定代理人許福山之子,代理原告處理系爭廠房之租賃事宜。 (三)系爭廠房原係以陳進富名義與被告簽訂租賃契約(下稱第一份租約),約定租賃期間自100 年6 月1 日起至103 年5 月31日止,並以現金交付押租金99,000元予被告。後於第一份租約更改:承租人轉讓許峰銘於102 年7 月1 日至103 年5 月31日止等語。 (四)兩造於103 年6 月1 日簽署房屋租賃契約書(即第二份租約),約定原告向被告承租系爭廠房,租賃期限自103 年6 月1 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每月租金36,000元,押租金99,000元。嗣第二份租約租期屆至,兩造合意展延租賃契約期間至104 年4 月30日,原告支付租金至該日止,並已於該日前搬離系爭廠房。 (五)第二份租約所載押租金99,000元,經許峰銘請求被告返還,被告只返還原告36,000元,並拒絕返還其餘押租金63,000元。 五、兩造分別為前開主張及答辯,是本件兩造爭執之事項在於:(一)被告抗辯以原告未回復原狀所生之各項損害賠償即系爭廠房地面混凝土修復費用189,100 元、內牆油漆30,967元、內牆牆底除舊漆5,200 元、外牆油漆加鷹架施工12,000元、內外牆油漆占用出租時間8,262 元、系爭廠房前方空地右側壓壞地面修復費用900 元、系爭扶手焊接處回復原狀費用2,700 元、水費6,054 元、二代健保扣除返還2,846 元,主張與被告未返還之系爭押租金63,000元為抵銷,有無理由?(二)原告可否請求被告返還押租金63,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茲敘述如下: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請求履行債務之訴,除被告自認原告所主張債權發生原因之事實外,應先由原告就其主張此項事實,負舉證之責任,必須證明其為真實後,被告於其抗辯事實,始應負證明之責任,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377 號判例、17年上字第917 號判例及83年度台上字第1073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民法第736 條、第737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和解契約之成立,民法並未特設規定,故為不要式契約及諾成契約,以當事人於締約時有合致之意思表示,為成立要件。 (二)經查第二份租約第5 條約定:乙方(即原告,下同)應於訂約時,交於甲方(即被告,下同)99,000元作為押租保證金,乙方如不繼續承租,甲方應於乙方遷空、交還房屋後無息退還押租保證金等語。嗣第二份租約延展至104 年4 月30日屆期,故代理原告處理系爭廠房租賃事宜之代理人許峰銘與被告及訴外人即原告廠長阿清分別於同年4 月21日、同年月23日、同年6 月8 日洽談關於原告遷讓返還系爭廠房、被告返還系爭押租金等事宜,其洽談內容如附表一所示等情,有原告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兩造錄音譯文、光碟各1 件附卷可憑(見本院104 年度司南小調字第566 號卷第8 頁至第11頁、本院卷第88頁至第110 頁),並經本院依職權當庭勘驗被告質疑原告所提錄音譯文不正確部分之錄音內容後更正如本院104 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筆錄所示(見本院卷第127 頁、第131 頁、第132 頁),可知被告於原告退租後本來就要整理填高系爭廠房地面,但因被告一再爭執是原告的機器、設備壓壞系爭廠房之混凝土地面,而要求原告補貼被告30,000元之整修費用及6,000 元租金作為賠償系爭廠房混凝土地面破裂之損害,原告之代理人許峰銘於當時雖一再否認系爭廠房之混凝土地面破裂係原告所造成,但因被告一再要求,原告之代理人許峰銘又亟欲取回系爭押租金,始同意被告所提以扣除系爭押租金中之36,000元補償系爭廠房混凝土地面破裂之損害。再對照原告訴訟代理人許峰銘於本院審理時主張:被告要求我補貼伊30,000元來做地面填高工程,另外6,000 元是補貼被告房租,牆面的油漆部分(按即系爭廠房應由原告回復原狀之油漆部分,下簡稱系爭油漆部分)還是原告自己處理等語;核與被告自承:伊在104 年4 月21日就有同意,當時伊跟許峰銘說如果不要去爭執是誰的責任的話,就用36,000元來賠償等語相符(見本院104 年11月10日言詞辯論筆錄、本院卷第86頁背面),堪認於第二份租約屆至前、後之104 年4 月21日、同年月23日、同年6 月8 日,兩造確有合意讓原告以系爭押租金扣抵36,000元,而由被告自行整修系爭廠房混凝土地面之破裂並免除原告此部分之回復原狀責任甚明,則兩造就系爭廠房混凝土地面破裂之損害已經口頭成立和解契約並生效,雙方自均應受上開和解內容之拘束,不得再為反於上開和解契約之主張。是原告主張其答應被告要求原告補貼系爭廠房地面修繕費用3 萬元與租金6 千元,並由原告負責系爭油漆部分之回復原狀乙節,堪以採信。被告於本件訴訟抗辯:在本件訴訟中,伊發現是原告在搬運機器時,使用不當的方法,責任應該是屬於原告破壞的,所以伊現在不同意原告用36,000元來賠償云云(見本院104 年11月10日言詞辯論筆錄、本院卷第86頁背面),顯然違反上開和解內容之約定,自無可採,則被告進而辯稱原告尚應支付系爭廠房地面混凝土修復費用189,100 元,被告得主張以之與系爭押租金為抵銷云云,要屬無據。 (三)又按給付物僅以種類指示者,依法律行為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不能定其品質時,債務人應給以中等品質之物。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提出時起,負遲延責任。債權人預示拒絕受領之意思,或給付兼需債權人之行為者,債務人得以準備給付之事情,通知債權人,以代提出。民法第200 條第1 項、第234 條、第235 條但書亦有明文。再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亦為民法第213 條第1 項、第215 條所明定。經查: 1、第二份租約第9 條約定:房屋有改裝設施之必要時,乙方取得甲方之同意後得自行裝設,但不得損害原有建築,乙方於交還店房屋時自應負責回復原狀。第11條約定: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店房屋,除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拒之情形外,因乙方之過失致房屋毀損,應負損害賠償之責。房屋因自然之損壞有修繕必要時,由甲方負責修理等語,有房屋租賃契約書1 件在卷可按。而第二份租約屆期後之原告回復原狀義務,兩造已達成原告補貼被告系爭廠房地面修繕費用3 萬元與租金6 千元,並由原告負責系爭油漆部分回復原狀之和解契約,有如前述;又第二份租約屆期前、後,代理原告處理系爭廠房租賃事宜之代理人許峰銘與被告及阿清就系爭油漆部分之協調有如附表二所示對話內容乙節,有原告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錄音譯文、光碟各1 件存卷可查(見本院104 年度司南小調字第566 號卷第8 頁至第11頁、本院卷第88頁至第110 頁),可知原告搬遷返還系爭廠房前,已準備將系爭油漆部分由其自行油漆以回復原狀乙事通知被告,但被告以系爭廠房尚須清除壁癌為由,要求原告待被告將系爭廠房整理完畢後,再行油漆,原告對此亦表同意,惟被告迄至原告搬遷返還系爭廠房,並再將系爭廠房出租予第三人為止,均未曾通知原告至系爭廠房油漆系爭油漆部分以回復原狀。參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亦自承:因為原告要來漆的時候,工人告訴伊系爭廠房有壁癌,因為太突然了,所以伊一時沒辦法處理,因此原告才沒辦法去漆。伊在104 年5 月11日又將系爭廠房出租他人等語,核與原告訴訟代理人主張:原告叫人去油漆時,發現有壁癌,被告表示要等伊壁癌處理完再油漆等語相符(見本院104 年12月29日、同年8 月19日言詞辯論筆錄、本院卷第126 頁背面、第24頁),堪認原告本來即欲依第二份租約回復系爭油漆部分之原狀,但因有壁癌無法油漆,且被告亦要整修系爭廠房混凝土地面,經被告要求待系爭廠房整理完畢後再油漆,惟原告同意後,被告自此竟未再通知原告前往油漆系爭油漆部分,更於第二份租約屆期後僅隔11日之104 年5 月11日即再將系爭廠房出租他人,則對於原告提出回復系爭油漆部分原狀之給付通知,被告自屬受領遲延,因此系爭油漆部分迄今仍未回復原狀應不可歸責於原告。是被告辯稱兩造多次提到內外牆均得塗上灰色塗料漆,依民法第94條規定,兩造協議之施工事項已生效,原告違反民法第148 條規定,被告現在不同意原告以36,000元賠償云云,仍無可採。 2、又查系爭廠房入口處漆有藍色燦昇兩字及白色油漆牆面整面牆壁,被告表示要將油漆漆回如該牆面下方小鐵門的灰色。系爭廠房內之三面牆壁下方磚造水泥牆部分,該牆面現狀是漆橘色漆,被告表示要將油漆漆回前述的灰色(按上開被告表示要漆回灰色部分即系爭油漆部分)。證人即原告帶去之油漆工程行負責人郭正亮證稱:我開設喬登工程行,營業項目即為油漆工程,就兩造指出的回復原狀(即系爭油漆部分),油漆成灰色之牆壁及廠房門面牆,約需3 天工作天完成,但因廠房內物品眾多,需被告撤移物品,讓我可以分段完工,又灰色油漆有深有淺,我拿色卡供被告選擇等語。經被告當場表示:伊可以配合郭正亮施工,但時間可能要久一點,伊承諾10天內讓郭正亮進廠油漆,伊並選擇虹牌油漆421-636 銀灰色卡的油漆色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會同兩造及郭正亮勘驗系爭廠房現場屬實,有本院105 年2 月25日勘驗筆錄1 件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44 頁至第149 頁),可知被告亦同意由郭正亮使用上開虹牌油漆以履行系爭油漆部分之原告回復原狀義務。又被告嗣後再拒絕郭正亮進入系爭廠房施作油漆工程,經原告於105 年3 月8 日寄發郵局存證信函催告被告配合郭正亮施工,被告收受該存證信函後,迄今仍拒絕讓郭正亮進入系爭廠房油漆系爭油漆部分等情,亦有原告提出之存證信函1 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64 頁至第167 頁),且經被告自承屬實(見本院105 年3 月29日言詞辯論筆錄、本院卷第176 頁、第178 頁),足見對於原告提出系爭油漆部分回復原狀之給付,被告多次受領遲延。而被告雖向本院具狀表示:系爭廠房有些固定之設備管線無法搬、拆,模具、原物料不好移動,冷卻水塔周邊水霧瀰漫無法上漆,且系爭廠房目前承租者不同意油漆,會阻礙生產力,讓郭正亮進入系爭廠房施作油漆有重大困難等語,並提出系爭廠房現場照片8 紙為證(見本院卷第160 頁背面至第162 頁),惟被告於第二份租約屆期前、後既均要求原告就系爭油漆部分回復原狀,且於如附表二所示對話內容中要求原告待被告將系爭廠房整理完畢後再行油漆,則依兩造達成之上開和解契約內容,被告自有配合讓原告或其僱請之油漆包商進入系爭廠房施作系爭油漆部分之義務,且於系爭廠房再次出租前,被告更有此配合義務。但被告竟於第二份租約屆期後僅11日即再將系爭廠房出租他人,致因系爭廠房目前非由被告占有而無法配合原告僱請之郭正亮施作系爭油漆部分之油漆工程,自堪認依目前狀況,由原告進行系爭油漆部分之回復原狀,顯有重大困難,依民法第215 條規定,原告自僅得就系爭油漆部分以金錢賠償被告以代其回復原狀之義務。是被告一再拒絕配合,致原告僱請之郭正亮無法進入系爭廠房施作系爭油漆部分之工程,自應負遲延責任,不得再向原告請求除了回復系爭油漆部分之原狀以外之其他損害。 3、再查被告自承系爭廠房係自78年12月起課徵房屋稅乙節,有臺南市政府稅務局安南分局104 年10月16日南市稅安房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之房屋稅主檔查詢及本院104 年11月10日言詞辯論筆錄各1 件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52頁至第53頁、第87頁背面),堪認系爭廠房為近30年之老屋,被告將之出租他人,應自負其自然耗損之損失,並不得要求原告回復系爭廠房如新建時之原狀。況依第二份租約第11條約定:房屋因自然之損害有修繕必要時,由被告負責處理等語,亦如前述,益認系爭廠房之自然耗損應由被告自行負責。而被告既未證明系爭廠房出租予原告時原有之狀態為何及兩造另有特別約定系爭油漆部分之油漆及施工方法之品質,則原告以金錢賠償被告系爭油漆部分以代回復原狀,自僅需以中等品質之油漆及施工方法給付被告,被告並無要求按伊指定之油漆及施工方法品質之依據。又證人郭正亮於本院證述:系爭油漆部分工程要3 萬多元,如我庭呈的估價單所示(按使用虹牌油漆),金額31,800元是含稅的價格等語,原告亦對於郭正亮之上開估價沒有意見,且有郭正亮提出之估價單1 件存卷可查(見本院105 年3 月29日言詞辯論筆錄,本院卷第176 頁背面、第178 頁、第180 頁),而虹牌油漆既係知名油漆名牌,至少具有油漆之中等品質,因此郭正亮對系爭油漆部分回復原狀工程之估價,自屬合理可採之價格,堪認原告以金錢賠償被告系爭油漆部分之金額應為31,800元。被告抗辯系爭油漆部分回復原狀,需費內牆油漆30,967元、內牆牆底除舊漆5,200 元、外牆油漆加鷹架施工12,000元云云,要無可取。又系爭油漆部分雖需進入系爭廠房施作油漆工程,但被告既應負遲延責任,自不得再向原告請求除了回復系爭油漆部分之原狀以外之其他損害,況被告對於施作系爭油漆部分之工程將致伊減少租金收入,並未舉證以實其說,自難採認,則被告另抗辯原告應賠償內外牆油漆占用出租時間8,262 元予被告云云,亦無可採。 (四)被告又辯稱:原告將系爭扶手焊接固定,應另負擔回復原狀費用2,700 元,原告另應負擔6,054 元水費、二代健保扣除返還2,846 元云云,惟為原告所否認。經查系爭扶手現為固定式乙節,固有被告提出之照片3 張為證(見本院卷第182 頁),惟系爭扶手出租予原告之初是否確如被告所述係可裝卸式而非現狀之固定式,並未據被告提出相關證明,自難認系爭扶手曾遭原告改造,則被告抗辯原告將系爭扶手焊接固定,應給付被告回復原狀費用2,700 元云云,並無可採。又查被告於本院承認:伊請求原告負擔水費之算法並沒有經過原告同意等語(見本院104 年8 月19日言詞辯論筆錄、本院卷第23頁背面、第24頁);再依許峰銘與被告及阿清洽談有關原告搬遷系爭廠房應處理事項即如附表三所示之對話內容,可知被告對於系爭廠房之電動大門遙控、天車、鑰匙、線路、馬達、線、輪子、電費,均一一與原告討論並追償,卻未曾向原告提及其應分擔之水費,則原告主張被告同意負擔系爭廠房之水費乙節,顯非無稽。再者被告於本件提出追討之水費係自100 年6 月1 日起至104 年4 月30日止,亦有被告提出之自來水費計算表1 件存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3頁背面),可知原告長達4 年多未給付系爭廠房之水費予被告,被告亦未向原告催討,並繼續將系爭廠房出租予原告,明顯與常理不符,益證被告確有同意自行負擔系爭廠房之水費,因此於原告承租期間內,被告始從未請求原告給付系爭廠房之水費,則被告抗辯原告另應負擔6,054 元水費云云,同無足取。另被告抗辯二代健保扣除返還部分,同未見被告提出兩造約定由原告負擔之證明,則被告抗辯原告應給付被告二代健保扣除返還2,846 元云云,仍無可採。 (五)綜上所述,原告對系爭廠房所負回復原狀之義務,業經兩造成立和解,雙方同意由原告以系爭押租金中之36,000元補貼系爭廠房地面修繕費用及租金,並由原告負責系爭油漆部分之回復原狀。但因被告拒絕配合讓原告或其僱請之油漆包商進入系爭廠房施作系爭油漆部分,應由被告自負受領遲延之責,且因系爭廠房目前非由被告占用狀況,由原告進行系爭油漆部分之回復原狀,顯有重大困難,原告得就系爭油漆部分以中等品質之油漆及施工方法所需之31,800元工程款賠償被告以代其回復原狀之義務,被告不得再向原告請求除了回復系爭油漆部分之原狀以外之其他損害,被告前開所辯原告應給付之各項費用,均屬無據。是原告因履行第二份租約之回復原狀義務,尚應給付67,800元予被告,則被告辯稱以原告應給付伊之67,800元,主張與被告應返還原告之系爭押租金餘額63,000元為抵銷,應屬有據,經抵銷後,被告已無需返還任何押租金予原告,本院自無再審究被告抗辯系爭廠房前方空地右側壓壞地面修復費用900 元,是否應由原告賠償之問題。從而原告依第二份租約第5 條約定,請求被告給付63,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六、原告陳明本院應依職權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原告請求之給付在10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如原告之訴有理由時,本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故原告此部分之聲明僅係促使法院職權之發動,雖然原告之訴業經駁回,本院亦無對此部分之聲明為准駁之必要,附此說明。 七、末按於小額訴訟,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又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9第1 項及第78條規定甚明。經核本件訴訟費用為原告支出之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及證人郭正亮之旅費538 元,共1,538 元,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該訴訟費用自應由原告負擔,爰依職權確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436 條之19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繳納上訴費新台幣1,500 元,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千玲 ┌──────────────────────────────┐ │附表一:兩造關於地面整理部分協議 │ ├──┬───────┬─────────────┬─────┤ │編號│對話日期 │對話內容 │出處 │ ├──┼───────┼─────────────┼─────┤ │1 │104 年4 月21日│原告:對啊…現在是你要施工│本院卷第96│ │ │11時32分 │ 地板的時間…黃董我們│頁背面、第│ │ │ │ 現在是談你施工地板的│97頁 │ │ │ │ 時間你不能算我的啊!│ │ │ │ │ 那是你要房屋要重新翻│ │ │ │ │ 修是你個人的問題啊!│ │ │ │ │被告:要不然現在這樣… │ │ │ │ │原告:你不要說你整理壁面也│ │ │ │ │ 要我也要幫忙支付啊!│ │ │ │ │ 這是說不過去的,這是│ │ │ │ │ 你要用的不是我要用的│ │ │ │ │ 啊。 │ │ │ │ │被告:我的想法是這這樣的講│ │ │ │ │ 給你參考,這個地板是│ │ │ │ │ 要處理的,你之前有請│ │ │ │ │ 別人報價,別人報價2 │ │ │ │ │ 萬… │ │ │ │ │原告:你這是裂的問題…我不│ │ │ │ │ 是說過是裂的問題… │ │ │ │ │被告:這地板事實你也知道,│ │ │ │ │ 我要整理我也很頭痛,│ │ │ │ │ 我要付出很大…我們兩│ │ │ │ │ 邊考慮,如果我是租別│ │ │ │ │ 人像是隔壁鞋廠就沒有│ │ │ │ │ 這樣的問題,當然你說│ │ │ │ │ 的不是沒有道理,整理│ │ │ │ │ 都要久久整理一次,但│ │ │ │ │ 是我希望你知道這工程│ │ │ │ │ 我要花2.30幾萬,要不│ │ │ │ │ 這樣你補貼一點… │ │ │ │ │原告:要怎樣補貼一點? │ │ │ │ │被告:漆的部份… │ │ │ │ │原告:漆我就幫你用上去我說│ │ │ │ │ 我已經花了… │ │ │ │ │被告:我不是說漆的問題,我│ │ │ │ │ 是說地面的問題,上面│ │ │ │ │ 就照我們說的,地板面│ │ │ │ │ 這..要花這一條…你也│ │ │ │ │ 知道… │ │ │ │ │原告:對啊…我有叫我朋友來│ │ │ │ │ 看,他說2 萬要處理啊│ │ │ │ │ … │ │ │ │ │被告:我知道… │ │ │ │ │原告:你現在是要填地板… │ │ │ │ │被告:我現在是這樣..反正…│ │ │ │ │ 反正……我要填高100 │ │ │ │ │原告:你填的費用願意花…我│ │ │ │ │ 是貼補而已… │ │ │ │ │被告:對…現在說的是地面斜│ │ │ │ │ 的這樣我一定要填 │ │ │ │ │原告:那是你要填…你要整理│ │ │ │ │ 的啊… │ │ │ │ │被告:我知道…當然水的問題│ │ │ │ │ 我前面要做一個… │ │ │ │ │原告:黃董我們講重點就好…│ │ │ │ │ 你要填高是你要花的 │ │ │ │ │被告:我知道…我現在說明給│ │ │ │ │ 你聽…大家在一起這麼│ │ │ │ │ 久了,都有一個情份在│ │ │ │ │ … │ │ │ │ │原告:不是…我感覺你吃我夠│ │ │ │ │ 夠了…真的…我幫你清│ │ │ │ │ 理這些,你地面又要我│ │ │ │ │ 補貼…我一點一點來,│ │ │ │ │ 我28交你,你後面要填│ │ │ │ │ 是不是我房租費就不付│ │ │ │ │ 了,本來就是啊,你要│ │ │ │ │ 填這些我是不是就不付│ │ │ │ │ 了。我就沒有跟你租了│ │ │ │ │ 啊…你不能跟我收租金│ │ │ │ │ ,你要釘板模要做甚麼│ │ │ │ │ 是你個人花的啊… │ │ │ │ │::: │ │ │ │ │被告:我現在就講這些…我現│ │ │ │ │ 在就講這些…地面…你│ │ │ │ │ 可能加減都要補一下…│ │ │ │ │原告:我說我請人家來估才2 │ │ │ │ │ 萬而已…我叫我朋友來│ │ │ │ │ 做2 萬而已…你說你要│ │ │ │ │ 敲… │ │ │ │ │被告:沒有啦…現在是這樣…│ │ │ │ │ 其實… │ │ │ │ │原告:你不能連要填高的混凝│ │ │ │ │ 土錢都要我花… │ │ │ │ │被告:沒有…沒有都要你花…│ │ │ │ │ 你多少補一點… │ │ │ │ │原告:我補你2 萬…我當初朋│ │ │ │ │ 友說的…我這2 萬給你│ │ │ │ │ …你不能說你要填高要│ │ │ │ │ 花幾百萬的…較我花一│ │ │ │ │ 點…不然這樣好… │ │ │ │ │被告:不然這樣簡單…地面…│ │ │ │ │ 你就出3 萬… │ │ │ │ │原告:我們講真的我油漆給你│ │ │ │ │ 買好的…你又叫我來油│ │ │ │ │ 漆省這些工…我們講真│ │ │ │ │ 的你地面當初…你…沒│ │ │ │ │ …黃董… │ │ │ │ │被告:我們講論是 │ │ │ │ │原告:要怎麼…叫我花3 萬…│ │ │ │ │被告:我怕是要花20多呢… │ │ │ │ │原告:那是你要翻修房子你不│ │ │ │ │ 能這樣講啊…你要翻修│ │ │ │ │ 的不能說這條錢又要叫│ │ │ │ │ 我花啊… │ │ │ │ │被告:這些沒叫你花,如果要│ │ │ │ │ 花,要花很多錢喔。 │ │ │ │ │原告:為何我要花,為何我要│ │ │ │ │ 倒貼。 │ │ │ │ │被告:土面,髒亂一處一處有│ │ │ │ │ ,這是第一點,第二點│ │ │ │ │ ,裂的很厲害,也有,│ │ │ │ │ 現在就是說要貼,就是│ │ │ │ │ 第三種,我說給你聽,│ │ │ │ │ 你現在當然我當初有考│ │ │ │ │ 慮大家省錢,用油漆,│ │ │ │ │ 但是我有好幾個朋友說│ │ │ │ │ 哪有人再油漆的。 │ │ │ │ │原告:好好好…黃董。 │ │ │ │ │被告:我現在跟你說這樣,如│ │ │ │ │ 果再加一點,如果3 萬│ │ │ │ │ ,因為我這邊可能你的│ │ │ │ │ 7.8 倍可能有,如果作│ │ │ │ │ 這些工程有,應該差不│ │ │ │ │ 多要這樣。 │ │ │ │ │原告:我跟你說,黃董,我也│ │ │ │ │ 是讀書人,你也讀書人│ │ │ │ │ ,我們民法調一下租屋│ │ │ │ │ 合約,(原告電話響)│ │ │ │ │ 自然損耗,是你的事情│ │ │ │ │ ,不是我的事情,你調│ │ │ │ │ 出來,你去消基會調出│ │ │ │ │ 來就好,我租人家廠房│ │ │ │ │ 這麼久了(原告接電話│ │ │ │ │ )。 │ │ │ │ │被告:自然損害,怎說我地面│ │ │ │ │ 自然損害啦。 │ │ │ │ │原告:自然屋損損耗裂開的…│ │ │ │ │ 像你前面裂的你要算我│ │ │ │ │ 的嗎? │ │ │ │ │被告:哪裡裂的… │ │ │ │ │原告:你停車場裂的要算我的│ │ │ │ │ 嗎?地面裂的…沒有裂│ │ │ │ │ 嗎… │ │ │ │ │被告:…裂…裂(台語) │ │ │ │ │原告:自然耗損裂的也算我的│ │ │ │ │ 嗎?你停車場裂的算我│ │ │ │ │ 的嗎?辦公室裂開的,│ │ │ │ │ 人在走裂開的算我的嗎│ │ │ │ │ ? │ │ │ │ │被告:我跟你說,你如果說13│ │ │ │ │ 噸的東西,那個工程,│ │ │ │ │ 那個2 個輪子。 │ │ │ │ │原告:好啦,人算10幾噸,有│ │ │ │ │ 裂嗎、有裂嗎、來跟你│ │ │ │ │ 租就有裂。 │ │ │ │ │被告:沒有那麼厲害啦。 │ │ │ │ │原告:甘有新裂的新紋,我跟│ │ │ │ │ 你說清阿放的電冰箱那│ │ │ │ │ ,連沒放東西就裂開了│ │ │ │ │ 。 │ │ │ │ │被告:都有影響過。 │ │ │ │ │原告:自然損耗,我也不要跟│ │ │ │ │ 你說這些。 │ │ ├──┼───────┼─────────────┼─────┤ │2 │104 年4 月21日│原告:你現在要叫我貼3 萬…│本院卷第98│ │ │11時32分 │ 對嘛…我…我… │頁正面、背│ │ │ │被告:3 萬…現在…說3 萬而│面前3 行 │ │ │ │ 已…你在那說說一大堆│ │ │ │ │ … │ │ │ │ │原告:黃董我不是說那些……│ │ │ │ │ 你誤解我的意思… │ │ │ │ │被告:不…我告訴你…要不這│ │ │ │ │ 樣…你如果要拼3 萬元│ │ │ │ │ 大家…告訴你…你要做│ │ │ │ │ 啊OK啦…我要做啊OK啦│ │ │ │ │ …你如果說金額要這樣│ │ │ │ │ 大家說的那麼嫌去…那│ │ │ │ │ 也沒關係…歸個人也沒│ │ │ │ │ 關係…那這樣沒關係…│ │ │ │ │ 你的責任應該要付10萬│ │ │ │ │ …也沒有20萬…這樣大│ │ │ │ │ 家講…你不要說哭吆…│ │ │ │ │ 要重新評估…我該付你│ │ │ │ │ 3 萬…大家評估起來…│ │ │ │ │ 你這些機械13噸啊… │ │ │ │ │ 進來啊這樣啊可能對這│ │ │ │ │ 有一個影響有幾成……│ │ │ │ │ 別人評估有幾成…啊這│ │ │ │ │ 條可能要花20萬,這20│ │ │ │ │ 萬我們就拆一半…一個│ │ │ │ │ 人10萬我也同意…現在│ │ │ │ │ 就是說我們不要搞這些│ │ │ │ │ … │ │ │ │ │原告:我知道…我不是說…我│ │ │ │ │ 說單純簡單的…我不是│ │ │ │ │ 說房子就28號給你,你│ │ │ │ │ 後面施工房租還要算我│ │ │ │ │ 的,你的意思是不是這│ │ │ │ │ 樣子… │ │ │ │ │被告:我還沒有說到這…現在│ │ │ │ │ 一件一件來… │ │ │ │ │原告:啊好…一件一件來…我│ │ │ │ │ 本來是說房租,因為你│ │ │ │ │ 一定會拖下去了嘛……│ │ │ │ │ 好…來…我跟你說,你│ │ │ │ │ 地面叫我貼3 萬…地面│ │ │ │ │ 貼3 萬…對吧…我說我│ │ │ │ │ 押金9 萬9 嘛…你說3 │ │ │ │ │ 萬…好…是不是扣掉3 │ │ │ │ │ 萬…對吧…是不是剩6 │ │ │ │ │ 萬9 …水泥…不…牆壁│ │ │ │ │ 油漆我處理了嘛對吧…│ │ │ │ │ 啊你這6 萬9 …好…押│ │ │ │ │ 金剩6 萬9 嘛………減│ │ │ │ │ 3 萬嘛…你要叫我貼3 │ │ │ │ │ 萬嘛,我剛才說的意思│ │ │ │ │ 是你押金要還我多少…│ │ │ │ │ 這樣就好了…你聽懂意│ │ │ │ │ 思嗎…你說你要花20萬│ │ │ │ │ 我剛才說,你要花20萬│ │ │ │ │ 前面要整理要填高要叫│ │ │ │ │ 我出,我哪有辦法… │ │ │ │ │被告:我現在是這樣…是前面│ │ │ │ │ … │ │ │ │ │原告:你不是要填高13公分嗎│ │ │ │ │ …對啊……你地面要填│ │ │ │ │ 高13公分啊… │ │ │ │ │被告:土面啦…土面要填10公│ │ │ │ │ 分 │ │ │ │ │原告:對阿,要填高,你地面│ │ │ │ │ 要填高10公分,這不能│ │ │ │ │ 又叫我花了。 │ │ │ │ │被告:沒有拉,現在是我跟你│ │ │ │ │ 說這樣,現在本來是你│ │ │ │ │ 要瞭解,本來如果是正│ │ │ │ │ 經人絕不可能租,任何│ │ │ │ │ 人你看有人有沒有要租│ │ │ │ │ ,對地面他有沒有想法│ │ │ │ │ ,絕對有想法,然後這│ │ │ │ │ 個想法,然後仲介的錢│ │ │ │ │ 我就要花很多錢,阿就│ │ │ │ │ 大家相處這麼久了,我│ │ │ │ │ 也是儘量差不多就好,│ │ │ │ │ 你說過的2 萬,2 萬,│ │ │ │ │ 因為你給人家油漆回來│ │ │ │ │ ,那個漆這樣也是正常│ │ │ │ │ 的,但是漆齣,我去問│ │ │ │ │ 過了,那個漆跟那個控│ │ │ │ │ (台語,填的意思)絕│ │ │ │ │ 對不一樣,是說沒關係│ │ │ │ │ ,我當然是租的出去就│ │ │ │ │ 租阿,對不對,但是我│ │ │ │ │ 如果租不出去,我後面│ │ │ │ │ 不就又要重新去起,你│ │ │ │ │ 如果漆了,我還要去收│ │ │ │ │ 尾這些漆,你要瞭解這│ │ │ │ │ 點,這點你講安納,現│ │ │ │ │ 在是這樣,現在你說補│ │ │ │ │ 差很多,你我跟你說拉│ │ │ │ │ ,你自己講一個意思,│ │ │ │ │ 幾天啦,因為這個工程│ │ │ │ │ 拖下去要半個月。 │ │ │ │ │原告:你說用下去要幾天? │ │ │ │ │被告:因為這工程,要用〝控│ │ │ │ │ 〞(台語,填的意思)│ │ │ │ │ 下去,不會馬上乾,你│ │ │ │ │ 補貼5 天。 │ │ │ │ │原告:5 萬? │ │ │ │ │被告:5 天,可能一天1 千多│ │ │ │ │ ,差不多。 │ │ │ │ │原告:1 千多啊… │ │ │ │ │被告:差不多啦……我也沒有│ │ │ │ │ 在跟你計較… │ │ │ │ │原告:不…不這樣…不這樣剩│ │ │ │ │ 這樣嘛…2 項嘛…6 萬│ │ │ │ │ 9 嘛…對…你說押金補│ │ │ │ │ 3 萬…我說好…3 萬…│ │ │ │ │ 如果你可以算少一點就│ │ │ │ │ 少一點… │ │ │ │ │被告:不…你不要這樣…我真│ │ │ │ │ 的賠很多了… │ │ │ │ │原告:好…6 萬9 嘛…對吧…│ │ │ │ │ 你說5 天嘛…不要啊…│ │ │ │ │ 給我少算一點…我已經│ │ │ │ │ 就很…我也說給你知道│ │ │ │ │ 了…大家在一起這久…│ │ │ │ │被告:針對這2 項…其他的項│ │ │ │ │ 目…其他的細節都沒多│ │ │ │ │ 少錢了啦…… │ │ │ │ │原告:我跟你說…6 萬5 …好│ │ │ │ │ 不好 │ │ │ │ │被告:我告訴你…針對這2 項│ │ │ │ │ … │ │ │ │ │原告:我們講坦白…算是你6 │ │ │ │ │ 萬5 給我就好了…好嗎│ │ │ │ │ …這樣就好了…好嗎…│ │ │ │ │ 算我是拜託你了…差4 │ │ │ │ │ 仟元啦…講真的… │ │ ├──┼───────┼─────────────┼─────┤ │3 │104 年4 月21日│原告:好…我現在就說是讓他│本院卷第99│ │ │11時32分 │ 單純化就好…黃董我們│頁 │ │ │ │ 現在只剩下油漆,我等│ │ │ │ │ 你用好我再來漆就好了│ │ │ │ │ …好就這樣…好…剩下│ │ │ │ │ 的我貼你跟補給你的那│ │ │ │ │ 些你希望說是多少…押│ │ │ │ │ 金最後..你要退多少還│ │ │ │ │ 給我…我的意思就是這│ │ │ │ │ 樣子…就簡單的… │ │ │ │ │被告:這2 件我們就是有一個│ │ │ │ │ 共識了嘛…這東西是…│ │ │ │ │ 3 萬6 嘛… │ │ │ │ │原告:油漆我後面叫師父來漆│ │ │ │ │ 嘛…我不是說你6 萬5 │ │ │ │ │ 給我就好了嘛…9 萬9 │ │ │ │ │ 因為押9 萬9 嘛…要不│ │ │ │ │ 你拿合約書來看…9 萬│ │ │ │ │ 9 我就扣掉3 萬4 了嘛│ │ │ │ │ … │ │ │ │ │被告:3 萬6 嘛…一個3 萬…│ │ │ │ │ 個6 仟…5 天嘛…3 萬│ │ │ │ │ 6 嘛 │ │ │ │ │原告:不要啦…我告訴不要折│ │ │ │ │ 5 仟啦…真的 │ │ │ │ │被告:6 仟啦… │ │ │ │ │原告:給我5 仟當生活費…我│ │ │ │ │ 真的沒錢了…就這個月│ │ │ │ │ 底這邊… │ │ ├──┼───────┼─────────────┼─────┤ │4 │104 年4 月23日│原告:來…黃董…我們現在就│本院卷第10│ │ │13時47分 │ 是9 萬9 …我同意那個│3 頁背面 │ │ │ │ 3 萬5 給你嘛…就3 萬│ │ │ │ │ 補貼你說的那些… │ │ │ │ │被告:3 萬6 啦…還有5 天啊│ │ │ │ │ …5 天…你補5 天…本│ │ │ │ │ 來3 萬嘛還有一個5 天│ │ │ │ │ 的那個那個誤到的時間│ │ │ │ │ 嘛… │ │ │ │ │原告:好…後面我們不是還有│ │ │ │ │ 個1 萬3 嗎… │ │ ├──┼───────┼─────────────┼─────┤ │5 │104 年6 月8 日│原告:你要修繕我答應你補貼│本院卷第10│ │ │18時48分 │ 你3 萬…黃董是不是…│6 頁正面倒│ │ │ │ 又補貼你5 天房租…我│數第5 行開│ │ │ │ 也答應了…是不是剩押│始 │ │ │ │ 金那些你還要給我啊你│ │ │ │ │ 只有給我3 萬6 而已…│ │ │ │ │ 你原本說要5 萬… │ │ │ │ │被告:我告訴你…我現在告訴│ │ │ │ │ 你啦…我填…這第一點│ │ │ │ │ 我先要填…我說給你聽│ │ │ │ │ …我不可能… │ │ │ │ │原告:現在你要怎麼填… │ │ │ │ │被告:就等他也搬走我再來填│ │ │ │ │ …我怎麼可能放這樣子│ │ ├──┼───────┼─────────────┼─────┤ │6 │104 年6 月8 日│原告:對啊!我押金那天到我│本院卷第10│ │ │18時48分 │ 就說我讓你扣掉修繕的│6 頁背面 │ │ │ │ 3 萬…又補貼你的5 天│ │ │ │ │ … │ │ │ │ │被告:就3 萬6 啊… │ │ │ │ │原告:就對啊…我就讓你扣掉│ │ │ │ │ …剩下的你給我3 萬6 │ │ │ │ │ 而已… │ │ ├──┼───────┼─────────────┼─────┤ │7 │104 年6 月8 日│被告:這種事情喔…就…責任│本院卷第10│ │ │18時48分 │ 大家說清楚嘛… │7 頁背面 │ │ │ │原告:好啊…我現在來你說扣│ │ │ │ │ 3 萬6 嗎…你給我3 萬│ │ │ │ │ 6 而已…我同意修繕當│ │ │ │ │ 初說的3 萬…又補貼你│ │ │ │ │ 3 萬6 對吧…你扣掉3 │ │ │ │ │ 萬6 、3 萬6 你是不是│ │ │ │ │ 還有尾數要給我… │ │ │ │ │被告:沒有啦…我現在跟你說│ │ │ │ │ 後面喔… │ │ │ │ │原告:你不能說還要拖一年後│ │ │ │ │ 我後面還要貼你什麼…│ │ │ │ │ 當初說好了呢黃董…你│ │ │ │ │ 現在退還我押金3 萬…│ │ │ │ │ 我同意修繕補貼你3 萬│ │ │ │ │ 又6 天6 千元…5 天6 │ │ │ │ │ 千元…扣掉3 萬6 你還│ │ │ │ │ 要給我多少… │ │ └──┴───────┴─────────────┴─────┘ ┌──────────────────────────────┐ │附表二:兩造關於油漆部分協議 │ ├──┬───────┬───────────────┬───┤ │編號│對話日期 │對話內容 │出處 │ ├──┼───────┼───────────────┼───┤ │1 │104 年4 月19日│原告:我可能就29給你了啦…30你│本院卷│ │ │15時12分 │ 點看一下因為來用也沒差到│第88頁│ │ │ │ 那些了…29我會跟阿清說…│ │ │ │ │ 28那邊…可以提早我們沒關│ │ │ │ │ 係我沒差… │ │ │ │ │阿清:漆外面那些 │ │ │ │ │原告:剩下的下禮拜那些機器在拆│ │ │ │ │ 的時候,你就帶他們把這邊│ │ │ │ │ 漆一漆就好了… │ │ │ │ │被告:沒有啦這些漆這樣…我是有│ │ │ │ │ 一個想法…因為現在我補喔│ │ │ │ │ …假設我補你搬走我進來補│ │ │ │ │ 這些來說…補要等他乾嗎 │ │ │ │ │ …29…29是應該可以啦…看│ │ │ │ │ 來一個禮拜…一個禮拜水泥│ │ │ │ │ 應該會乾… │ │ │ │ │原告:你現在說要補什麼… │ │ │ │ │被告:我現在敲下來的那些要補啊│ │ │ │ │ …要是補完你再來漆..但是│ │ │ │ │ 濕..也漆不過去…濕要等他│ │ │ │ │ 乾..你別的地方先漆...你 │ │ │ │ │ 別的地方先漆啦… │ │ │ │ │原告:你是壁癌…你是整間都有呢│ │ │ │ │ … │ │ │ │ │被告:沒有啦…這是一塊一塊…像│ │ │ │ │ 這樣啊…像這樣我補過…我│ │ │ │ │ 補過讓他乾一下…這個地方│ │ │ │ │ …最後一次啦…因為你們漆│ │ │ │ │ 要漆2次才會過嗎…是不是 │ │ │ │ │ 這樣子… │ │ │ │ │阿清:一次就過了…富哥漆一次而│ │ │ │ │ 已…漆一次而已… │ │ │ │ │被告:真的一次不會過啦…試看看│ │ │ │ │ … │ │ │ │ │原告:沒有啦…會啦…漆的過去啦│ │ │ │ │ …因為這種漆當初阿富會選│ │ │ │ │ 這種就告訴我這像是底漆,│ │ │ │ │ 故一個面漆而已…是不跟面│ │ │ │ │ 漆…這是底漆色啦…底漆色│ │ │ │ │ 啦…他跟我說是底漆色… │ │ │ │ │阿清:一種底漆…紅丹那種的…底│ │ │ │ │ 漆色啦… │ │ │ │ │被告:這樣你就那個…你漆的時候│ │ │ │ │ 就要等我敲一敲用一用做一│ │ │ │ │ 次…要不你現在…現在這個│ │ │ │ │ 底面…你沒有一起漆這顏色│ │ │ │ │ 絕對不一樣… │ │ │ │ │原告:對啊…所以我們漆一定是…│ │ │ │ │被告:現在這底部我乾脆敲一敲…│ │ │ │ │ 乾脆敲一敲補上去…你如果│ │ │ │ │ 是明天搬走…明天搬走的時│ │ │ │ │ 候喔… │ │ │ │ │原告:禮拜二我就開始漆了呢…因│ │ │ │ │ 為我要清這些跟那些耶… │ │ │ │ │被告:要不你漆現在這樣啦…壁癌│ │ │ │ │ 的地方…柱子的地方… │ │ │ │ │原告:因為你現在是很多這些旁邊│ │ │ │ │ 也都有壁癌 │ │ ├──┼───────┼───────────────┼───┤ │2 │104 年4 月19日│阿清:我們下個禮拜五之前就會全│本院卷│ │ │15時12分 │ 部漆好了啦… │第92頁│ │ │ │被告:你就等這些壁癌用好再那個│背面 │ │ │ │ … │ │ ├──┼───────┼───────────────┼───┤ │3 │104 年4 月21日│原告:對…對…我是不是快點清走│本院卷│ │ │11時32分 │ ….我油漆也不用漆了嘛 │第98頁│ │ │ │被告:嗯… │背面 │ │ │ │原告:對嘛…我就地板快一點整理│ │ │ │ │ 打掃嘛… │ │ │ │ │被告:但是後面…後面你是要來補│ │ │ │ │ 漆喔…後面我整理好你是要│ │ │ │ │ 來漆喔…0K喔… │ │ │ │ │原告:對…這…這…這是你要通知│ │ │ │ │ 我…因為你沒做好我要怎麼│ │ │ │ │ 補上去…要不我現在漆上去│ │ │ │ │ .. 要不你說…好…來… │ │ │ │ │被告:不要講那種工作…不要講那│ │ │ │ │ 種工作… │ │ ├──┼───────┼───────────────┼───┤ │4 │104 年6 月8 日│被告:我告訴你…我說給你聽…我│本院卷│ │ │18時48分 │ 也很乾脆啦…大家都沒有那│第106 │ │ │ │ 個空閒時間啦…因為你後面│頁背面│ │ │ │ 喔…十天幾十天你都沒說要│ │ │ │ │ 來漆… │ │ │ │ │原告:哼… │ │ │ │ │被告:哼…你有嘛…你連一通電話│ │ │ │ │ 打來都沒打來…幹… │ │ │ │ │原告:你不是說…用好你有補嗎…│ │ │ │ │ 你連補都沒有補…你有叫我│ │ │ │ │ 來嘛… │ │ │ │ │被告:補…我哪有沒有補…我很早│ │ │ │ │ 就補好了… │ │ │ │ │原告:你說你用好你打電話給我…│ │ │ │ │ 你有打電話給我嗎… │ │ │ │ │被告:我告訴你啦… │ │ │ │ │原告:黃董…我有打給你你都沒打│ │ │ │ │ 給我喔…我可以去調通聯記│ │ │ │ │ 錄… │ │ │ │ │被告:你甚麼時候打給我… │ │ │ │ │原告:你有留2 隻電話我不知道你│ │ │ │ │ 哪一支哪一支你之前… │ │ │ │ │被告:我告訴你啦… │ │ │ │ │原告:你連補都沒補… │ │ │ │ │被告:因為我告訴你啦…要漆那個│ │ │ │ │ 絕對有時間可以漆… │ │ ├──┼───────┼───────────────┼───┤ │5 │104 年6 月8 日│原告:你牆壁有補嘛… │本院卷│ │ │18時48分 │被告:有啦… │第107 │ │ │ │原告:我們現在馬上去看…我們現│頁正面│ │ │ │ 在馬上去看…你有補嘛… │ │ │ │ │被告:我在在說給你聽…如果有補│ │ │ │ │ 你要怎樣… │ │ │ │ │原告:我上禮拜來你有補嗎… │ │ │ │ │被告:絕對有補… │ │ │ │ │原告:啊…你有打電話給我嗎…我│ │ │ │ │ 說你補好你打電話通知我我│ │ │ │ │ 叫人來…我哪知道你施工什│ │ │ │ │ 麼時施工完… │ │ │ │ │被告:我告訴你啦…你這你就有認│ │ │ │ │ 識在裡面…你不就知道甚麼│ │ │ │ │ 時候…甚麼時候他才搬進來│ │ │ │ │ 的…進來管還沒配你要了解│ │ │ │ │ 喔… │ │ ├──┼───────┼───────────────┼───┤ │6 │104 年6 月8 日│原告:啊…油漆我答應來用…我現│本院卷│ │ │18時48分 │ 在油漆也在裡面…我就說我│第107 │ │ │ │ 都有來看…啊你也都沒有跟│頁背面│ │ │ │ 我說人問一問也不是你的人│ │ │ │ │ …我要怎麼收尾…你現在租│ │ │ │ │ 給別人了我哪能隨便就走進│ │ │ │ │ 來啊… │ │ │ │ │被告:所以說喔你作法就是沒有連│ │ │ │ │ 絡啦…我的想法就是說…靠│ │ │ │ │ 么… │ │ │ │ │原告:不是…黃董是你太忙不是我│ │ │ │ │ 沒跟你…我都還會來看…來│ │ │ │ │ 看你電話要不就是不通…人│ │ │ │ │ 家在做也問我要做什麼…我│ │ │ │ │ 也說要找房東黃董…他也說│ │ │ │ │ 你不在…我還可以擅自進來│ │ │ │ │ 嗎…現在,我租的呢我沒有 │ │ │ │ │ 那個權利可以擅自進去呢…│ │ │ │ │ 你租人家我也是要尊重他們│ │ │ │ │ …你房客不同意變成私闖民│ │ │ │ │ 宅呢… │ │ └──┴───────┴───────────────┴───┘ ┌──────────────────────────────┐ │附表三:兩造協議原告搬遷應處理事項 │ ├──┬───────┬─────────────┬─────┤ │編號│對話日期 │對話內容 │出處 │ ├──┼───────┼─────────────┼─────┤ │1 │104 年4 月19日│被告:外面這個…這個箱子喔│本院卷第89│ │ │15時12分 │ … │頁 │ │ │ │原告:房東你來我拿給你看…│ │ │ │ │ 你原本舊的那個是這一│ │ │ │ │ 個…不是跟你那個啦…│ │ │ │ │ 初用的…富哥的你這個│ │ │ │ │ 壞掉的在這邊… │ │ │ │ │被告:…………(看電動大門│ │ │ │ │ 的門鎖) │ │ │ │ │原告:這都沒有用過…這完全│ │ │ │ │ 都沒有用過…這我完全│ │ │ │ │ 都沒有用過…黃董我告│ │ │ │ │ 訴你當初是這個換…遙│ │ │ │ │ 控是我裝的…後來不能│ │ │ │ │ 用… │ │ │ │ │阿清即原告公司廠長: │ │ │ │ │ 一個新的…你拿去了…│ │ │ │ │原告:我又再新買一組… │ │ │ │ │被告:現在我說給你聽… │ │ │ │ │原告:沒關係…你做好再重打│ │ │ │ │ …因為富哥說這個是用│ │ │ │ │ 這個的… │ │ │ │ │被告:不是打這個的問題…打│ │ │ │ │ 這個簡單…現在是要換│ │ │ │ │ 這一組…因為咪咪冒冒│ │ │ │ │ 的問題…因為你來你要│ │ │ │ │ 租工廠這個咪咪冒冒的│ │ │ │ │ 問題…現在這個就要…│ │ │ │ │原告:好…這個沒多少錢…我│ │ │ │ │ 換給你…好…我換給你│ │ │ │ │ … │ │ │ │ │被告:這個你把它磨斷掉…接│ │ │ │ │ 線…接線我自己接就好│ │ │ │ │ …沒關係… │ │ │ │ │原告:我就說這個門開關…這│ │ │ │ │ 個門開關…我換給你…│ │ │ │ │ 我換給你… │ │ │ │ │被告:好…好…最主要的是要│ │ │ │ │ 把它拿起來啦… │ │ │ │ │原告:這個我換給你…我換給│ │ │ │ │ 你好吧…我要跟你重新│ │ │ │ │ 解釋的是…這顆是新的│ │ │ │ │ 我告訴你我發票都…你│ │ │ │ │ 這顆在這…壞掉的是一│ │ │ │ │ 組… │ │ │ │ │被告:沒有啦…這沒有報銷放│ │ │ │ │ 這裡而已… │ │ │ │ │原告:我的有加裝遙控…就是│ │ │ │ │ 你這一個壞掉啊…我們│ │ │ │ │ 沒有遙控才去買這一組│ │ │ │ │ 新的… │ │ │ │ │阿清:我新的遙控你把我拿回│ │ │ │ │ 去了啊… │ │ │ │ │原告:我還有一組…我總共買│ │ │ │ │ 5 個…叫他打5 個…跟│ │ │ │ │ 以前完全不同…這顆是│ │ │ │ │ 金牌的…和我這顆不同│ │ │ │ │ 是我花的…那時候你不│ │ │ │ │ 是說…你叫我先用一用│ │ │ │ │ …結果你也是沒有付給│ │ │ │ │ 我啊… │ │ │ │ │被告:你去看不是有啊… │ │ │ │ │原告:沒有啦… │ │ │ │ │被告:有啦…你內存有啦…我│ │ │ │ │ 這個緣點我說給你聽啦│ │ │ │ │ …我這個緣點大家在一│ │ │ │ │ 起都不錯…所以你開多│ │ │ │ │ 少都有…沒有那個沒有│ │ │ │ │ 的…你跟我開口 │ │ │ │ │原告:要不你看…天車…啊天│ │ │ │ │ 車呢… │ │ │ │ │被告:天車是怎麼了 │ │ │ │ │原告:天車掉下來的時候你有│ │ │ │ │ 付嘛… │ │ │ │ │被告:天車啊…是第一次的樣│ │ │ │ │ 子… │ │ │ │ │原告:你第一次也沒付… │ │ │ │ │被告:有啦…第一次有付啦?│ │ │ │ │ 絕對有… │ │ │ │ │原告:我叫吊車…要請款…我│ │ │ │ │ 小姐都有做帳…我們都│ │ │ │ │ 有開發票啦 │ │ ├──┼───────┼─────────────┼─────┤ │2 │104 年4 月19日│原告:目標就照你說得這樣把│本院卷第90│ │ │15時12分 │ 這一顆110 的變壓電…│頁 │ │ │ │ 把這一顆110 的變壓電│ │ │ │ │ 你知道的…因為那邊?│ │ │ │ │ 是要買…那些我就不跟│ │ │ │ │ 你計較了…電動門那些│ │ │ │ │ 就算了…遙控…就沒有│ │ │ │ │ 遙控了喔…因為壞…因│ │ │ │ │ 為壞掉了我沒辦法…因│ │ │ │ │ 為要換一組的… │ │ │ │ │被告:遙控那是要租的人的事│ │ │ │ │ 情…你外面換下來我就│ │ │ │ │ 鑰匙交給他們…那他們│ │ │ │ │ 的事情 │ │ │ │ │原告:就是他們處理了喔… │ │ │ │ │被告:剩下的線路我拉過…我│ │ │ │ │ 自己會做的那些OK啦…│ │ │ │ │ 我自己處理就好…那個│ │ │ │ │ 遙控我也搞得多花幾仟│ │ │ │ │ 耶…為了你這些電…我│ │ │ │ │ 跑到高雄多買一千多呢│ │ │ │ │ …我說沒關係不要妨礙│ │ │ │ │ 到就好… │ │ │ │ │阿清:那是你自己用馬達用壞│ │ │ │ │ 的啊… │ │ │ │ │被告:說到那些就… │ │ │ │ │原告:黃董你也記得…第一次│ │ │ │ │ 第二次停在那…4 、5 │ │ │ │ │ 個人在那邊抬那個…天│ │ │ │ │ 車…下雨滴水滴到那掉│ │ │ │ │ 你也是來看你還記得嗎│ │ │ │ │ … │ │ │ │ │被告:有… │ │ │ │ │原告:那條你花一半…靠么…│ │ │ │ │ 那一個才剛換新的沒多│ │ │ │ │ 久又燒掉了…你不記得│ │ │ │ │ 嗎… │ │ │ │ │阿清:滴水的… │ │ │ │ │原告:滴水燒掉我們4 、5 個│ │ │ │ │ 在抬那個板…快叫天車│ │ │ │ │ 來…7 點多8 點多那時│ │ │ │ │ 候剛好滴到冒煙都是水│ │ │ │ │ 個繼電器拆下來整個都│ │ │ │ │ 是水… │ │ │ │ │被告:現在…現在那個是會不│ │ │ │ │ 會動啊… │ │ │ │ │原告:會啦…那個我們也沒有│ │ │ │ │ 用… │ │ │ │ │被告:不試一下怎知道…如果│ │ │ │ │ 又有問題花下去就…哈│ │ │ │ │ 哈… │ │ │ │ │原告:嗯…那是下一個租的人│ │ │ │ │ 花而已…你就說房客要│ │ │ │ │ 自己花…當初也是我自│ │ │ │ │ 己花的啊… │ │ │ │ │被告:哈哈…我是說拆掉…拆│ │ │ │ │ 掉按會動嗎… │ │ │ │ │原告:講真的…線、輪子我都│ │ │ │ │ 重新換過了,以前的線│ │ │ │ │ 纏在一起走不順… │ │ │ │ │被告:拉掉就拉掉… │ │ │ │ │原告:因為不是走軌道的以前│ │ │ │ │ 那條線輪子掉了很多顆│ │ │ │ │ …我花了好幾百叫工人│ │ │ │ │ 來處理好…上面這這邊│ │ │ │ │ … │ │ │ │ │被告:這條是輪子沒有錯…不│ │ │ │ │ 過用久了也是會壞啦…│ │ │ │ │ 因為是塑膠… │ │ │ │ │原告:沒有喔…之前就掉了好│ │ │ │ │ 幾個…要不你看有幾個│ │ │ │ │ 是新的… │ │ │ │ │被告:難免啦… │ │ │ │ │原告:我不是說我不會跟你計│ │ │ │ │ 較…我自己裝一裝就好│ │ │ │ │ …我不是跟你說主要是│ │ │ │ │ 填這個…移位了…跟人│ │ │ │ │ 家說這個移位了…移位│ │ │ │ │ 了…因為它當初用這種│ │ │ │ │ 不會移位不能做調整電│ │ │ │ │ 銲焊死了,它會跟著變│ │ │ │ │ 型…如果它是鎖螺絲的│ │ │ │ │ 它還可以調整…這個你│ │ │ │ │ 沒辦法調整… │ │ │ │ │被告:這是焊死的喔… │ │ │ │ │原告:你以前是焊死的…我那│ │ │ │ │ 邊租的他還叫人來重新│ │ │ │ │ 校正…因為它是鎖螺絲│ │ │ │ │ 的…旁邊橫樑也是絲的│ │ │ │ │ 調一調…你這種都是不│ │ │ │ │ 能調的… │ │ │ │ │被告:那間的師父喔…我抱一│ │ │ │ │ 顆鬼頭的十幾萬…進來│ │ │ │ │ 啊馬上就把你載走…啊│ │ │ │ │ 我就找不到那些人 │ │ │ │ │ │ │ ├──┼───────┼─────────────┼─────┤ │3 │104 年4 月21日│被告:這前面的鐵門…鐵門可│本院卷第10│ │ │11時32分 │ 能… │0 頁 │ │ │ │原告:那個我答應你的我做的│ │ │ │ │ 到,我會幫你換掉…那│ │ │ │ │ 個沒多少錢幾百塊而已│ │ │ │ │ 我會幫你換掉… │ │ │ │ │被告:這個也要叫人來開一開│ │ │ │ │ ,那個鑰匙不知道丟去│ │ │ │ │ 哪了… │ │ │ │ │原告:我就說整個換掉全部新│ │ │ │ │ 的給你啊… │ │ ├──┼───────┼─────────────┼─────┤ │4 │104 年4 月30日│被告:有空我們再來對啦…吼│本院卷第10│ │ │12時25分 │ … │5 頁 │ │ │ │原告:這…我昨天就繳了… │ │ │ │ │被告:電費單是嘛… │ │ │ │ │原告:29號…因為這我還要那│ │ │ │ │ 個我給你看一下我回去│ │ │ │ │ 還要那個…結算日期4 │ │ │ │ │ 月13日… │ │ │ │ │被告:我看一下… │ │ │ │ │原告:到4 月29日… │ │ │ │ │被告:4 月13日到29日…你等│ │ │ │ │ 一下我拿筆寫一下千多│ │ │ │ │ 塊是吧…啊你說那個1 │ │ │ │ │ 萬多是…你這一條付了│ │ │ │ │ 嗎… │ │ │ │ │原告:對我都付清了…我4月 │ │ │ │ │ 27都付清了…來3月份 │ │ │ │ │ 的…這這這…來你看帳│ │ │ │ │ 單日期3 月12日到4 月│ │ │ │ │ 1 …在這裡…帳單日期│ │ │ │ │ 在這裡…你可以去看你│ │ │ │ │ 電表上面的編號557433│ │ │ │ │被告:你這一張給我就好了我│ │ │ │ │ 有空再看 │ │ ├──┼───────┼─────────────┼─────┤ │5 │104 年6 月8 日│被告:電你知道嘛…你超收喔│本院卷第10│ │ │18時48分 │ … │8 頁 │ │ │ │原告:電費我也付了…什麼我│ │ │ │ │ 超收… │ │ │ │ │被告:你自己忘記了…哪一次│ │ │ │ │ 你知道嘛…你就是什麼│ │ │ │ │ 加一加有的沒有的…我│ │ │ │ │ 後面才自己改電…的時│ │ │ │ │ 候那一個才燒掉…花那│ │ │ │ │ 些也好1 、2 萬… │ │ │ │ │原告:那顆馬達壞掉了我有叫│ │ │ │ │ 你賠嗎…我有叫你賠嗎│ │ │ │ │ … │ │ │ │ │被告:沒有啦…我就是為了你│ │ │ │ │ 這些加起的… │ │ │ │ │原告:你說我跟你超收…我會│ │ │ │ │ 去跟你計較那些…電…│ │ │ │ │ 你那天也有問…現在電│ │ │ │ │ 一度多少…5塊多…季6│ │ │ │ │ 塊多…我哪有跟你超收│ │ │ │ │被告:什麼5塊多… │ │ │ │ │原告:你問電力公司什麼時候│ │ │ │ │ 漲價啊…你夏季電用量│ │ │ │ │ 多少…我哪有跟你超收│ │ │ │ │ … │ │ │ │ │被告:你那一條2 千8 多的喔│ │ │ │ │ …是你跟我扣那個我想│ │ │ │ │ 不明白… │ │ │ │ │原告:是電錢啊… │ │ │ │ │被告:不是扣電錢啦…一代健│ │ │ │ │ 保費那大家當初講好就│ │ │ │ │ 好了… │ │ │ │ │原告:是後面二代健保費從什│ │ │ │ │ 麼時候開始收你知道嘛│ │ │ │ │ … │ │ │ │ │被告:你現在不能說什麼健保│ │ │ │ │ 費都要加到電費這邊…│ │ │ │ │原告:沒有啊…我沒有加你電│ │ │ │ │ 費啊… │ │ │ │ │被告:你自己看…你自己… │ │ │ │ │原告:好…那一條我給你…我│ │ │ │ │ 給你…我現在馬上給你│ │ │ │ │ … │ │ │ │ │被告:我告訴你… │ │ │ │ │原告:沒關係…黃董我很乾脆│ │ │ │ │ …我那條現在給你…沒│ │ │ │ │ 關係你從我押金裡扣…│ │ │ │ │ 你從我押金裡面沒關係│ │ │ │ │ … │ │ │ │ │被告:吼…這樣子喔… │ │ │ │ │原告:算3 千啦…6 萬…讓你│ │ │ │ │ 算3 千整數…讓你算整│ │ │ │ │ 數… │ │ │ │ │被告:不用啦…你說剩6 萬嘛│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