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小補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16 日
- 法官張家瑛
- 法定代理人林龍發
- 原告全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小補字第24號原 告 全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龍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侯哲偉即侯英華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7,57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向本院(設臺南市○○區○○路○段000號) 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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