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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小補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30 日
  • 法官
    陳鈺雯

  • 原告
    陳建川即建一五金商行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小補字第7號原   告 陳建川即建一五金商行 訴訟代理人 黃振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健利金屬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洪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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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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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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