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小補字第7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小補字第7號
- 原告
- 陳建川即建一五金商行
- 訴訟代理人
- 黃振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健利金屬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