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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小補字第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陳鈺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小補字第7號

原告
陳建川即建一五金商行
訴訟代理人
黃振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健利金屬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法 官 陳鈺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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