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小補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小補字第7號原 告 陳建川即建一五金商行 訴訟代理人 黃振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健利金屬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洪翊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