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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建簡補字第1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王參和

原告
丞億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良漢企業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強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之債務人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臺抗字第659號裁定參照)。查本件原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即為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金額新臺幣(下同)261,563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上開金額為可採,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法 官 王參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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