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4 分鐘讀完 全文 4,84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4年度南簡字第1105號

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林念祖

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律師
訴訟代理人
胡祐彬
訴訟代理人
蘇炳璁
被告
胡陳翠紅
訴訟代理人
胡馨云
訴訟代理人
兼胡陳翠紅
訴訟代理人
胡毓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貳佰叁拾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被告胡陳翠紅積欠原告債務,自民國(下同)80年2月起即未依約繳款,迄今尚欠新臺幣(下同)279,457元及自92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23計算之利息。告為確保債權遂調閱被告胡陳翠紅之相關資料後,發現被告胡陳翠紅居住之不動產(建號:臺南市○○區○○段000000000○號;權利範圍:全部地號)(地號: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權利範圍:144分之2)(下稱系爭房地)係於93年3月間由被告胡毓軒拍賣取得。經查胡毓軒為胡陳翠紅之女兒,其法拍取得系爭不動產之時,年僅25歲尚無資力可購買系爭不動產,由此顯見胡毓軒僅係出名登記為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人,實際出資購買之人仍為胡陳翠紅,故胡陳翠紅欲藉由借名登記將其名下財產登記給胡毓軒以規避原告追索債權意圖甚明。從而,被告胡陳翠紅積欠原告債務陷於無資力已如前述,既怠於終止與受任人即被告胡毓軒之借名登記關係,原告本得依民法第242、民法第243條之規定代位胡陳翠紅終止其與胡毓軒之借名登記關係,及依同法767條之規定請求返還系爭不動產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胡陳翠紅所有等語。

㈡訴之聲明:

⒈確認被告胡毓軒所有如下揭所示不動產,與委任人胡陳翠紅間借名登記關係存在。(建號:臺南市○○區○○段000000000○號;權利範圍:全部地號)(地號: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權利範圍:144分之2)

⒉被告胡毓軒應將上揭所示之不動產返還並移轉登記予被告胡陳翠紅。

⒊訴訟費用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胡毓軒是於90年由高雄醫學院物理治療學系畢業,畢業後被告胡毓軒就考上物理治療師執照,被告胡毓軒就於宜蘭博愛醫院工作。買房子的確是被告胡毓軒出錢,因為這間房屋為法拍屋,金額只有90萬5仟元,當時被告胡毓軒年薪就有90萬元,當時被告胡毓軒已經工作三年多,93年的時候被告胡毓軒存款有100萬元,且被告胡毓軒當時男朋友黃博靖有借30萬元予被告胡毓軒。買法拍屋時候,被告胡毓軒先向新光人壽貸款80萬元。買到系爭房地之後,被告胡毓軒有付新光人壽貸款,被告胡毓軒付到100年結婚之後,被告胡毓軒之配偶就代為將被告胡毓軒尚餘之30萬元債務清償。

㈡被告胡陳翠紅(即被告胡毓軒之母)十幾歲時候就領到殘障手冊,被告胡陳翠紅沒有辦法工作,也沒有收入,不可能出資購買系爭房地。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民事訴訟法第247條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故確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苟具備前開要件,即得謂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縱其所求確認者為他人間之法律關係,亦非不得提起,最高法院著有43年臺上字第1031號判例足資參照,31年上字第3165號判例亦同此意旨。經查,原告本件主張系爭房地實際出資購買之人為被告胡陳翠紅,被告胡陳翠紅欲藉由借名登記將其名下財產登記給被告胡毓軒以規避原告追索債權,因而有害及原告債權。則被告間關於系爭房地借名契約之法律關係是否存在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種不確定之狀態復得以本確認判決加以除去,揆諸前揭判例意旨,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堪認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合先敘明。

㈡原告主張被告胡陳翠紅積欠原告債務,自80年2月起即未依約繳款,迄今尚欠279,457元及自92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23計算之利息等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債權憑證為證,而被告對上開事實並未爭執,堪可信為真實。原告另主張被告間有借名登記契約存在,出資購買系爭不動產之實際所有權人為被告胡陳翠紅云云,則為被告所否認,是本件爭點即在於被告間是否有借名登記契約存在?

㈢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規定甚明,是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所謂借名登記,乃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在性質上應與委任契約同視。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固應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並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惟借名登記契約究屬於「非典型契約」之一種,仍須於雙方當事人,就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相互為合致之意思表示,契約始克成立(最高法院100年度臺上字第1972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原告若主張有借名登記關係存在,即應就借名登記契約確已成立之事實,負舉證責任,若其先不能舉證,則不論被告舉證如何,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03年度臺上字第621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件既係原告單方主張被告間有借名登記契約存在,依上開實務見解,自應由原告先就上開主張負舉證責任。如原告不能先舉證其上開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則被告就其抗辯之情即使不能證明,仍應駁回原告之請求,先予敘明。

㈣今被告胡毓軒主張系爭房地是由其出資購買,並非被告胡陳翠紅等語,業據其提出93年至102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羅東博愛醫院離職證明書、合作金庫存摺、郵局存摺等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24-36、40、43-68頁),並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臺南分行函附被告胡毓軒自90年1月1日至94年12月31日之資金往來交易明細附卷可證(見本院卷第114-126頁)。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被告胡毓軒之勞保資料結果,被告胡毓軒為68年生,但其自88年起即在久源股份有限公司工作,90年6月5日起至國立成功大學附設醫院工作,90年9月11日轉至羅東博愛醫院工作(本院卷第13-14頁)。又由前開被告胡毓軒合作金庫之資金往來交易明細可知,被告胡毓軒於93年購買系爭房地之時,已有每月5萬元以上之薪資(每月5日左右、20日左右各領1次),而被告胡毓軒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東臺南分行帳戶,於93年1月20日之存款餘額已達609,117元,93年1月28日現金支出1萬元、轉帳支出17萬元後,103年2月5日又有薪資轉入37,891元,隨後於93年2月5日跨行轉入三筆各10萬元合計30萬元,93年2月6日即支出78萬2000元(本院卷第120頁),核與被告胡毓軒所稱,當時由男朋友黃博靖借30萬元供被告胡毓軒購買系爭房地之主張相符,堪信被告胡毓軒93年2月間確有相當資力購買系爭房地。

㈤原告雖稱系爭房地係被告胡陳翠紅出資購買云云,惟被告胡陳翠紅71年4月16日即已被鑑定為中度肢障,且96至102年之所得資料均為0元,亦有被告胡陳翠紅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96至102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附卷可證(見本院卷第69-77頁),因此被告胡陳翠紅應無能力可出資購買系爭房地。此外,本件應負舉證責任之原告,僅空言主張被告間有借名登記契約存在,卻並未提出任何具體證據證明被告間確實有就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借名登記契約存在,則原告主張被告間就系爭房地成立借名登記契約云云,顯屬無據,自難憑採。

㈥準此,原告既不能舉證證明被告間就系爭房地有借名登記契約存在,而被告所提之證據已足以證明被告胡毓軒於93年間已有相當財力購買系爭房地,且是由被告胡毓軒合作金庫帳戶出資購買系爭房地,則原告本件主張被告間有借名登記契約存在云云,自不可採。

四、綜上所述,因原告不能證明兩造間就系爭房地有借名登記契約存在,是原告本於代位權及借名登記法律關係,主張代位終止被告間就系爭房地成立之借名登記契約,並請求被告胡毓軒將系爭房地移轉所有權登記予被告胡陳翠紅,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為3,23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及查詢費250元),本件既為原告敗訴之判決,訴訟費用自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法 官 林念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趙 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