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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簡字第14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2 日
  • 法官
    許蕙蘭
  • 法定代理人
    李源誠

  • 當事人
    御丞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1432號原   告 御丞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源誠 上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閎荃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000元,應繳裁判費 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1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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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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