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1432號
- 原告
- 御丞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源誠
上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閎荃混凝土
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000元,應繳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1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