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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143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許蕙蘭

原告
御丞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源誠

上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閎荃混凝土

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000元,應繳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1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法 官 許蕙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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