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簡字第15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1533號上 訴 人 仁德太子加油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碧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祥郁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341,6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莊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