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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簡字第2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13 日
  • 法官
    王獻楠
  • 法定代理人
    劉克振、陳宇賢

  • 原告
    研華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健航系統科技工程行(合夥商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200號原   告 研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克振 被   告 健航系統科技工程行(合夥商號) 法定代理人 陳宇賢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 由 一、原告主張略以:「POWERVIEW影像監控軟體」係原告之著作 物,可供客戶搭配原告之影像監控系統設備使用,而被告於民國101年起經由參與政府機關工程標案之方式,散布DVSS 之影像監控軟體,數量至少5套,惟DVSS之影像監控軟體, 係抄襲原告之上開著作物,侵害原告之著作權,故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等語。 二、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按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第4款所定 之民事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條定有明文。復按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 民事案件係指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佈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另前開特別審判籍之規定,雖非專屬管轄,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0條但書規定,應優先適用而排除其他選擇管轄規定之適用,除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5條規定以合意管轄或擬制合意管轄外,智慧財產事件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故原告向普通法院起訴,普通法院認屬智慧財產事件時,應以無管轄權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三、經查,本件原告係主張著作權遭侵害而提起之民事損害賠償訴訟,除非兩造合意以普通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否則應向智慧財產法院起訴,然綜觀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之事實暨所附之證據,並未有被告同意原告向普通法院提起本件訴訟之陳述及證物,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又原告已具狀請求本院移轉管轄,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李 鎧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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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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