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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簡字第34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余玟慧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34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義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聖智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105年1月8日本院104年度南簡字第345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9,70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5,9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法 官 余玟慧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俊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簡字第345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