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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簡字第40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黃瑪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402號

原告
趙永青
被告
得亨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佳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視為起訴,而原告繳納裁判費不足額部分,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4年5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0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台南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14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法 官 黃瑪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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