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簡字第5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印刷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572號 原 告 何加恩即耀昇企業社 原告因請求給付印刷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美德國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美德國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011元,應繳 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楊琄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