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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簡字第654號

返還保固金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陳鈺雯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654號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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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素珍

原告因請求返還保固金事件,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臺南市市場處

核發支付命令獲准,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即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46,661元,應繳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法 官 陳鈺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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