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簡字第6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675號原 告 陳麗華 被 告 廣發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石生 李楊美香 李玉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家瑛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