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簡補字第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7 月 0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補字第101號原 告 雄宇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崔震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英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5,2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書記官 古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