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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簡補字第1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08 日
  • 法官
    盧亨龍
  • 法定代理人
    崔震宇

  • 原告
    雄宇事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補字第101號原   告 雄宇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崔震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英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5,2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書記官 古小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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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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