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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簡補字第1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通行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24 日
  • 法官
    王獻楠
  • 法定代理人
    黃政勇

  • 原告
    玉新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補字第117號原   告 玉新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政勇 送達代收人 楊翊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美鳳間確認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31,400 元【計算式:24,700元(每平方公尺土地之公告現值)62平方公尺(訴之聲明預計之通行面積)=1,531,4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6,2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李 鎧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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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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