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簡補字第1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補字第117號原 告 玉新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政勇 送達代收人 楊翊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美鳳間確認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31,400 元【計算式:24,700元(每平方公尺土地之公告現值)62平方公尺(訴之聲明預計之通行面積)=1,531,4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6,2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李 鎧 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