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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補字第205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孫玉文

原告
友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家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富資源投資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為確認被告所持有系爭本票(票面金額220萬)於超過新臺幣1,661,226元及自104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自之利息部分對原告之票據請求權不在在,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38,774元(2,200,000-1,661,226=538,774),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84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法 官 孫玉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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