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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補字第6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0 日

法官許蕙蘭

原告
領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基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樂幼文化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定期試行調解不成立,應行簡易訴訟程序。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2,82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爰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法 官 許蕙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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