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再簡字第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再簡字第3號
上訴人即
- 再審原告
- 省電王節能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冠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再審被告洪馨柔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8月30日105年度南再簡字第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