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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勞簡補字第18號

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吳金芳

原告
劉惠櫻
訴訟代理人
黃毓棋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廣富號國際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港幣120,029元,以提起本件訴訟之日即105 年9 月26日之臺灣銀行外幣即期賣出匯率折算為新臺幣(下同)489,838 元【120,029 ×4.081=489,838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645 元【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計算式:5,290 2 =2,645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法 官 吳金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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