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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勞簡字第40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童來好

原告
林雅惠
被告
慶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榮財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然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及第2項關於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及提撥儲金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合併計算核定為80,5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訴之聲明第3項關於原告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書之部分,則屬非因財產而起訴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計算式:1,000+3,000-1,000=3,000),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法 官 童來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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