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勞簡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25 日
- 法官張郁昇
- 法定代理人辛忠道
- 原告董東富
- 被告興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勞簡字第42號原 告 董東富 訴訟代理人 郭家祺律師 被 告 興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忠道 訴訟代理人 施承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郁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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