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小補字第106號
- 原告
- 珍興開發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美珍
- 送達代收人
- 翁碧堂
前原告與被告許至慶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5年度南小補字第106號
前原告與被告許至慶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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