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小字第238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5年度南小字第238號
- 原告
- 台灣光揚捲門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郭幼
- 訴訟代理人
- 謝進龍
- 被告
- 吉如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智強
-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南小字第238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上午09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15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萬捌仟壹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貳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