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小字第2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小字第28號
- 原告
- 旭風國際運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信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鉦鋒國際有限公司間因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7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