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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救字第23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王獻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救字第23號

聲請人
林俊賢
法定代理人
許雅芬
訴訟代理人
黃榮坤律師
相對人
劉凱立
兼前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鈺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審查後准予全部扶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62條規定請求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全部扶助)以為釋明,堪認聲請人確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又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5年度南簡補字第131號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卷宗,審酌聲請人之主張及其所附證據資料,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法 官 王 獻 楠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 哲 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救字第23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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