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救字第2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救字第23號
- 聲請人
- 林俊賢
- 法定代理人
- 許雅芬
- 訴訟代理人
- 黃榮坤律師
- 相對人
- 劉凱立
- 兼前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王鈺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審查後准予全部扶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62條規定請求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全部扶助)以為釋明,堪認聲請人確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又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5年度南簡補字第131號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卷宗,審酌聲請人之主張及其所附證據資料,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