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救字第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救字第8號
- 聲請人
- 陳鈞翊
- 相對人
- 安德康櫥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青松
- 訴訟代理人
- 張俊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起訴請求給付資遣費等,惟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為此依法律扶助法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以為釋明,然該審查決定通知書上係載明「聲請人雖不符合無資力,但為勞動部委託案件(法律扶助法第10條第5款)....」,是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並非以聲請人無資力為由,自不適用法律扶助法第63條之規定。查聲請人於102、103年度薪資所得為280,542、323,705元,並於103年4月23日以20萬元獨資申請設立善築空間設計,雖於104年7月7日歇業,但於104年7月16日又出資2萬元,與許瓊雲、柯佐霖共同成立善築空間設計有限公司等情,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聲請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105年4月25日南市經工商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之商業登記抄本、善築空間設計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股東同意書、章程在卷可參(本院卷第15、16頁、第28至36頁),堪認屬實,難認聲請人為無資力之人。況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08,447元,應繳納裁判費本為3,310元,然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可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故提起本件訴訟僅需先行繳納裁判費1,655元,尚難認聲請人無資力負擔。準此,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不符,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